【导读】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将组织实施2014年全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工作。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面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其他职 位的,面试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 发〔2010〕109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九、公示、录取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在招录专栏 (www.zjhrss.gov.cn/zyjcxy/)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于 2015年2月底前入学。
十、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招录专栏查询。
2.以退役士兵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报考的人员,截止到2014年9月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3.2012年、2013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作为2014年应届生。
4.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9月1日0时—9月6日17时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5.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 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
考公务员的处理。
7.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9月8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8.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9.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现场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10.报考人员对在招录专栏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1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后,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录取培养院校。
12.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13.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相关单位。招录单位按规定程 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实行一年试用期。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 务员,本人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
14.报考本科教育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教育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15.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6.未尽事宜,按2014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执行。
17.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录专栏“招录政策”或“政策问答”中查询。政策咨询电 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0571-88008999 (省教育厅)、0571-87287056(省公安厅)、0571-87054400(省司法厅)。报考人员对资格条件、资格审核、体检、考察等信息需要 咨询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咨询电话公布在招录专栏。
点击下载:2014年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招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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