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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未到法定婚龄借他人名义登记,婚姻是否有效(2)

2015-03-19 16:09 温州选调生考试 //wenzhou.huatu.com/xds/ 作者:温州华图 来源:未知

【导读】1994年7月2日,时年18周岁的彝族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男孩。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2003年5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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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第4条内容就是“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阿右与朱某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件的最初案由,但应当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的最终案由。阿右在诉状中要求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情形的,应告知阿右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与朱某离婚。

  综上所述,该案案由宜定为离婚纠纷,法院按离婚案件进行处理较为适宜。

(编辑:温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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