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9 17:26:01 温州招警考试网 //wenzhou.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温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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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在今年考察的范围中特对法律相关内容进行重点考察,特别是对于行政执法类的综合应用能力更是重中之重案情:
廖文清与廖文武系兄弟关系。廖文清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借给其兄廖文武结婚用。廖文武入住前进行了装修。廖文清夫妇在接收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妇赔偿其损失。审理中廖文武夫妇认为该装潢是自己结婚时花钱所建,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与廖文清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对于是否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笔者认为,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造成以下后果:廖文武毁坏了自己的财产,却被判赔钱,廖文清没有财产损失,却获得了赔偿,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从民法理论来看,装修涉及到“添附”性财产的分配。“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划算。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了新的财产,与原财产虽然能分离,但分离后会导致原财产价值大大降低,或者分离所要付出的成本太大不划算。如甲购买乙的瓦盖在自己新建的房屋上,但甲没有按双方约定及时付款,为此酿成纠纷,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财产。这时,乙的动产(瓦)就是附合在甲的不动产(房屋)上,要将瓦卸下返还给乙,必将导致甲由于盖瓦所付出的成本白白浪费,而且还要贴上卸瓦和运输的成本,这样很不划算,因此,法院不能支持乙的主张,只能将瓦的所有权判归甲所有,再由甲给付乙瓦的价款和延期给付的违约金。处理因附合产生的纠纷的原则是:新财产归原财产价值大的一方所有,如果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归不动产所有权一方所有。
上述案例中的房屋装修就是一种“附合”。本案中,廖文清将自己的房屋借给廖文武结婚使用,且在廖文武装修时没有表示异议,可以推定廖文清是同意廖文武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的,即同意廖文武将其动产(装修材料)附合在廖文清的不动产(房屋)上。从一般处理来说,考虑到廖文武的装修材料虽然可以拆除,但需要付出很大的拆卸成本,而且,拆下的材料没有什么价值了,因此,出于保护动产所有人廖文武的利益,法院可以判决装修归廖文清所有,再由廖文清补偿廖文武相当于装修价值的款项。
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廖文武在廖文清起诉前处分了自己的动产(毁坏了部分装修),表示他不主张装修所引起的增值财产的所有权。从这一前提出发,在拆除装修没有影响房屋的整体价值的情况下,廖文武不负有赔偿之责。但法院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补偿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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