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9 14:40:04 温州招警考试网 //wenzhou.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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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研究输血致使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民事责任问题,就简单多了。
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者和血液制品制造者之间,也有一个合同关系,即接受其交付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并将其应用于对患者的治疗,使患者最终接受该产品。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具有缺陷,含有爱滋病病毒,使患者感染艾滋病,受到人身损害,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完全符合加害给付责任的构成要求。同时,这种情况又符合产品侵权责任的特点,产生责任竞合。现代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医疗过错行为是侵权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实就是受到产品侵权责任学说的影响,接受了加害给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对此,没有人反对医疗过错的性质是侵权责任的主张,因此没有原则的不同意见。
同样,既然接受医疗过错构成侵权责任的理论主张,那么,将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民事责任也界定为产品侵权责任,认为医疗机构接受血液提供者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应用于患者身上,不仅造成了患者感染艾滋病的后果,而且也造成了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是理所当然的吗?因此,虽然医疗机构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医疗机构在提供给患者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中含有爱滋病病毒,具有缺陷,致使第三人感染艾滋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处理办法
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造成人身损害,第三人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诉讼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其诉权与感染艾滋病的患者的诉权没有区别,都可以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配偶双方都是受害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分别起诉。如果不是配偶者的第三人因输血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能够证明因果关系的,也可以采用相同的办法起诉。不过,患者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也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第三人只能依照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赔偿请求的基础,不能作出另外的选择。这种诉讼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受理以后,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
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如果患者按照违约起诉,则应当依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是否存在。在审查中,最重要的应当是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由医疗机构提出否定的证明,实行因果关系和过错推定。对此,患者和第三人证明了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含有爱滋病病毒,自己受有损害的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的举证就要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的,则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由于对医疗机构实行两个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实行因果关系和过错推定,对医疗机构的证明责任要求过于严厉。因此,在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上,应当由受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证明,例如证明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含有病毒,患者和第三人没有任何其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会等,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医疗机构对患者和第三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血液提供者或者血液制品制造者请求赔偿,后者应当满足医疗机构的赔偿请求。如果医疗机构无法确认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提供者,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最后要说明的是,上述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民事责任原理,实际上是可以适用于任何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致使患者受到损害,并间接致害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此就不再一一加以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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